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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雅社区 服装论坛 灌水天堂 法院没有权力给“醉驾入刑”开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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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权力给“醉驾入刑”开后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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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12 15: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打印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一系列以前不视为犯罪的行为根据新的规定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修正案的第二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月1日以后,一批违法醉驾的相继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也就是说,“醉驾”未必都“入刑”。从而引发广泛的争议。

中国立法法本来没有赋予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利,把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上升到和法律相同的高度,这是中国司法体制的一个怪胎,它的要害之处就是赋予了司法机关以立法权,而且司法机关的立法权还是没有边界的。从法律的体系上说,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离,开本就是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如果司法机关可以滥用法律解释的权力变相立法,立法机关的权力就会被严重削弱,司法机关的权力就会恶生膨胀,这不论是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体制还是保护公民的权利,都十分不利。

现在我们再回头看一下醉驾入刑后要不要留后门的问题。从本质上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或者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都是一种危险驾驶行为,它对于其他机动车驾驶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后果非常严重。所以,一直以来,对一些严重危险驾驶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呼声都非常高,2008年12月14日驾驶别克车撞死4人的孙伟铭,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5月10日晚上7点多,郑某在龙湾区永中街道一家酒店,和朋友一起喝完酒,无证驾驶一辆套牌车,开往市区方向。在短短200米路段内,逆行倒车,前冲后顶,连撞了13辆车。2011年3月年温州龙湾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9年5月7日,杭州市富二代胡斌与人在城市道路与人飙车追逐,将在班马线上过马路的行人谭某撞死,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普通交通肇事罪判刑三年,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弹。

危险驾驶行为之所以在社会上引发如此大的公愤,是因为危险驾驶几乎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放纵危险驾驶行为,无异于是在纵凶杀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出台,正是因应危险驾驶快速增长的需要,应当说它的出台还是比较及时的。

至于说到刑法总则中的“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我觉得对醉酒驾驶不适用。因为醉酒驾驶是酒后驾驶的一种,刑法没有把酒后驾驶纳入刑责犯围,就说明醉酒驾驶的“情节显著轻微”在立法阶段已经过滤掉了,所以刑法修正案并没有在该罪构成中要求“情节严重”。

危险驾驶是一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设立该罪的目的就是要把对公众生命的威胁消灭在在肇事之前。危险驾驶是没有直接受害人的,如果我们听任司法机关以情节轻微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后门、留口子,公安、司法机关刑的选择性执法就会凸现出来,以罚代刑就会抬头,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就会形同虚设,醉驾就难以遏制,我们的生命安全随时都会受到这些马路杀手的威胁,这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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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5-12 16:50 |只看该作者
如果给醉酒驾车留一个口子,那么基本上都是有钱人会钻这个空,会越来越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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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12 15:47 |只看该作者
给醉酒开后门是一项非常不负责任以及害人的举动,无疑助长了有钱人的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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